“有档链环锚链”(studlinkcable)指链环装有档或相类组件的锚链,而该档或组件的作用是最好可以下降链环在锚链承重时变形;
“核证当局”(CertifyingAuthority)指处长及任何获处长授权的人,包含劳埃德船级社、法国船级社、挪威船级社、美国船级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劳埃德船级社,而该等船级社均属获如此授权的人;
“无吊耳卸扣”(luglessshackle)指一个用以衔接锚链的器材,在运用时该器材的概括及巨细与其所衔接的锚链链环相若;
“测验监督”(SupervisorofTests)指核证当局的人员,而该人员依据法令第5条获委任为验船师,以依照本规例监督锚及锚链的测验;
“经核实测验机器”(verifiedtestingmachine)指契合第4条的规则的并依照该等规则核实的测验机器。
(c)本规例施行前在香港以外制作的锚或锚链,而该等锚或锚链于该日期后不超越6个月初次送至一艘在香港注册的船只上作为其设备的一部分;
(1)用以依照本规例测验锚及锚链的测验机器,须装设在具有妥善维护免受气候影响的场所内,而场所内须有处理待测验物品的设备、满足的照明以及供测验后妥善查看锚及锚链的设备。
(2)测验场所不得用作测验锚及锚链,除非有一份有用的由依据本法令第5条委任的验船师宣布的证明书,标明他已观察该场所并赞同该场所作该项用处。作出观察的人须将该证明书的副本送交处长;该人如在作进一步观察时不再赞同该场所,则可将该证明书吊销。证明书的有用期不得多于2年。
(1)用以进行锚的验证负荷测验,以及用以进行锚链及其附件的破断抗拉负荷测验及抗拉验证负荷测验的测验机器,须契合以下规则─
(a)在测验场所内运用的每部抗拉测验机器的规划及制作均须合适进行其拟作的用处,并须─
(i)(如属新机器或没有依据本规例核实的机器)在开始运用前承受负荷核实;及
(ii)(如属已依据本规例核实的机器)在前次核实后12个月内承受负荷核实;而在上述两种状况下,均须于这以后每隔不超越12个月承受负荷核实一次。此外,在进行严峻检修之后,或当任何影响机器的准确性的部分予以修补或替换时,或当机器被移往另一个地址时,亦须进行核实。本段所规则的每项核实,均须由依据本法令第5条委任的验船师见证。任何进行上述核实的人均须将成果向处长陈述。
(b)每部用以进行锚链抗拉验证负荷测验的抗拉测验机器的拉紧安置,须容许第7(4)条所界定的锚链的一截链段得以测验而无须从头抓住来完结测验。
(2)用以进行3等锚链冲击测验的测验机器,须合适进行却贝冲击测验,并须契合英国规范学会宣布的英国规范标准第131号:1959年第2部就该类机器所指明的规则。
(1)测验锚或锚链的请求,须向核证当局提出;核证当局如赞同担任测验,即须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测验监督以监督测验。
(2)请求测验的人,须向核证当局供给核证当局要求的关于制作锚或锚链的物料以及锚或锚链的制作办法的材料。
(1)锚,包含其卸扣(如有的话),须藉着在经核实测验机器上承受附表1所指明的合适其分量的验证负荷而予以测验。
(a)《商船(安全)(货船结构及查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制作的船只)规例》(第369章,隶属法例),
(b)《商船(安全)(货船结构及查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制作的船只)规例》(第369章,隶属法例),
(c)《商船(安全)(客船结构)(1984年9月1日之前制作的船只)规例》(第369章,隶属法例),或
(d)《商船(安全)(客船结构及查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制作的船只)规例》(第369章,隶属法例),核证当局承受某只特别类型的锚为与传统规划但分量较大的锚相同有用,则该只特别类型的锚可在提交该锚以作测验的人的要求下,承受合适该较大分量的锚的测验:但为这个意图而允许的分量不得超逾承受测验的锚的实践分量的331/3%以上。
(3)如在来测验后,测验监督以为锚(包含其卸扣)并无严峻变形、瑕疵或缺点,则该锚(包含其卸扣)须当作现已过该项测验。
(1)在任何锚链来测验前,测验监督须确认可否信纳制作该锚链的物料的本质、制作办法及该锚链依照附表2所确认的等级。
(2)锚链须藉着在经核实测验机器上承受第(5)及(6)款各异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验及抗拉验证负荷测验而予以测验。
(3)3等锚链除作第(2)款订明的测验外,亦须依照第(7)款承受机械测验。
(b)如一条完好的锚链不能刚好分红27.5米长的链段,则余下的一件须视为一截链段,但余下的一件如由少于2个完好链环组成,则可包含在前一截链段内。
(i)每次从提交作测验的同等级和同直径链段中抽取的样本数目,须如附表3就该等级所列的数目。
(a)由测验监督选取由3个链环构成而从锚链切开下来的一件;如此获得的样本须承受附表4就有关直径的链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
(b)如在施加上述测验负荷后样本并不破断,而测验监督以为样本并无严峻的瑕疵或其他缺失,则该样本须当作已令人满意地抵受破断抗拉负荷。
(c)如所选取的样本没有令人满意地抵受恰当的破断抗拉负荷,则测验监督须由获得第一个样本的同一锚链链段选取另一个由3个链环构成的样本,而该样本须以(a)及(b)节所指明的办法予以测验。
(iii)如第一个或第二个3链环样本令人满意地抵受破断抗拉负荷,则该个或该等测验样本所代表的每一截链段须当作现已过破断抗拉负荷测验。
(iv)(a)如第一个及第二个选取的3链环样本均没有令人满意地抵受破断抗拉负荷,则抽取了样本的链段须予回绝承受而无须再对其来测验。
(b)如代或人进行测验而该人提出要求,可对测验样本所代表的任何余下的链段(如有的话)接着来进行测验;在这状况下,每一截余下的链段均须依照第(ii)段承受测验,而若所选取的任何3链环样本中的第一个或第二个样本令人满意地抵受恰当的破断抗拉负荷,该截链段须当作现已过破断抗拉负荷测验。
(v)如规则的破断抗拉负荷超越650公吨,则处长可允许以另一个至少相同有用的办法为所选取的样本件的物料进行破断抗拉负荷测验,以替代运用上文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验。
(i)代表锚链的任何链段的样本已依照第(5)款进行令人满意的破断抗拉负荷测验后,测验监督须将每一截上述链段别离测验,做法是对其施加附表4就有关直径及等级的锚链所指明的抗拉验证负荷。
(ii)如在运用测验后,测验监督以为锚链并无严峻的变形、瑕疵或缺点,则该锚链须当作现已过该项测验。
(b)厘定制作锚链的物料的冲击值,须对一个样本(如属测验(a)时)及一个分割为3个样品的样本(如属测验(b)时)进行。该样本须在测验监督所挑选的当地,从每次提交作测验的同直径3等锚链的每4截链段或少于4截链段中抽取。如测验显现物料仍在附表2为3等锚链所列载的机械性质的极限内,则该等样本须当作现已过测验。
(ii)如样本不经过测验(a)或测验(b),则测验监督须从抽取第一批样本的4截链段或少于4截链段中再选取一个或多于一个样本(视属何状况而定),而该等样本须以第(i)段所指明的办法测验。
(iii)如第(i)及(ii)段所提述的样本现已过测验(a)及测验(b),则该等样本所代表的链段须当作现已过机械测验。
(8)就附表4而言,依照本条测验的磨耗锚链的直径,为锚链磨耗最严峻之处的均匀直径。
(1)在任何锚链附件来测验前,测验监督须确认可否信纳制作该锚链附件的物料的本质、制作办法、该锚链附件依照附表2所确认的等级以及合适运用该锚链附件的锚链的尺度及等级。
(2)除第(5)款还有规则外,每个上述附件须均藉着在经核实测验机器上承受第(3)款所指明的抗拉验证负荷测验而予以测验,而该等附件的样本须承受第(4)款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验。
(3)每个上述附件所须承受的抗拉验证负荷测验,为本规例所规则须施加于依照第(1)款确认合适运用该附件的锚链的抗拉验证负荷测验。
(4)(a)除如(b)段所规则者外,在每次提交作测验的每批25个或少于25个每类型同巨细及物料的上述附件中,至少有一个须承受破断抗拉负荷测验,而该项测验为本规例所规则须施加于依照第(1)款确认合适运用该附件的锚链者。
(b)就(a)段所提述的测验而言,如属结尾或衔接无吊耳卸扣的附件,则一批的最大数目为50。
(5)如提交附件作测验的人要求附件只承受抗拉验证负荷而附件是预定于测验后用作船只设备一部分的,则附件无须依照第(2)及(3)款予以测验。在该状况下,附件的强度须大于运用该附件的锚链的强度不少于40%,而每个上述附件均须承受抗拉验证负荷测验,所承受的负荷相等于适用于该锚链的表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验。如此项抗拉验证负荷测验超越650公吨,则第7(5)(v)条适用。
(6)如在运用测验后,测验监督以为附件并无严峻的变形、瑕疵或缺点,则该附件须当作现已过该项测验。
(i)每个已承受第(4)款内的破断抗拉负荷测验的3等附件及装有3等零件的附件,均须承受两项为以下意图而作的测验─
(b)厘定制作该附件或零件的物料的冲击值,上述测验须对一个样本(如属测验(a)时)及一个分割为3个样品的样本(如属测验(b)时)进行;该等样本须在测验监督所挑选的当地抽取。如测验显现物料仍在附表2为3等锚链所列载的机械性质的极限内,则该等样本须当作现已过测验。
(ii)如样本不经过测验(a)或测验(b),则测验监督须从附件或零件中再选取一个或多于一个样本(视属何状况而定),而该等样本须以第(i)段所指明的办法测验。
(iii)如第(i)或(ii)段所提述的样本现已过测验(a)及测验(b),则该等样本所代表的附件或零件须当作现已过机械测验。
(iv)如附件或装在附件上的零件现已过上文所提述的机械测验,则在抽取该附件或零件的一批附件中的一切其他附件,均须当作现已过机械测验。
(1)锚或锚链或任何锚链附件如现已过本规例所订明的测验,则须依照以下条文加上符号。
(2)在每个上述的锚的显眼方位须清楚地和永久地印上附表5第1部所列载的有关概况,该等概况间的联系,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该等概况的格局,均如上述第1部图1所列载者。
(3)在每个上述锚链附件上以及在每条上述锚链的每一端和每隔不超逾30米之处,须清楚地和永久地印上附表5第2部所列载的有关概况,该等概况间的联系,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该等概况的格局,均如上述第2部图2所列载者。
(4)上述第1及2部所提述的用以标明核证当局的字母,须包含不多于4个英文缩写的字母或3个英文缩写的字母及一个符号。
凡任何锚、锚链或附件已依照第9条加上符号,如应请求测验的人在该等符号加上后一个月内提出的要求,则处长须交给一份至少显现附表6所列载的恰当材料的证明书,证明该锚、锚链或附件现已过本规例所指明的测验。
处长如信纳任何锚或锚链、或任何一类锚或锚链不能恰当地依照本规例的条文予以测验和加上符号,并信纳该锚或锚链或该类锚或锚链现已以恰当办法测验和加上符号,则可豁免该锚或锚链或该类锚或锚链,使其无须契合一切或任何该等条文。
就本规例而言,锚链(及附件)须依照以下办法区分等级─(略)*从3个测验样品获得均匀值
(3)就本附表而言,1公斤/平方亳米=0.98百巴或9.8兆牛顿/平方米
附表3 对锚链进行破断抗拉负荷测验的次数 版别日期 30/06/1997
附表4 开口链环或链环锚链及有档链环锚链的测验负荷 版别日期 30/06/1997
